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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警示|以案为鉴 警钟长鸣(第三十五期)

2025年11月27日 15:46 区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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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为天,重任在肩;警钟不断,致远行安。

以案为鉴,不蹈覆难;共筑防线,守护尊严。


一、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作业案

2025年2月2日,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该企业普工杨某某在厂房门口焊接角钢。经调查,普工杨某某未取得相关特种作业证件进行焊接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依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号)第二部分裁量细则26-A,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作出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新疆某机械加工有限公司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作业案

2025年6月26日,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机械加工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工作人员裴某某、鞠某某、田某某正在从事焊接作业。经调查,上述三人均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依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号)第二部分裁量细则26-C,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作出人民币70000元(柒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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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龙林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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