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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警示|以案为鉴 警钟长鸣(第三十七期)

2025年11月27日 15:46 区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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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为天,重任在肩;警钟不断,致远行安。

以案为鉴,不蹈覆难;共筑防线,守护尊严。


云南XX电梯有限公司特种设备违规操作违法案

一、违法事实

2025年1月8日,沾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位于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XX医院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隐患(问题):

1.产品编号为152006731-0020和152006731-0010的自动扶梯,下机房盖板拆开,电梯仍然能够运行,盖板缺失检测,导致安全装置未起作用。

2.产品编号为152006731-0020的自动扶梯上机房右侧扶手带入口处保护开关现场多次测试无效,下机房底坑未进行清扫,杂物多。

二、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对照《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裁量基准规定,对该企业处以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


云南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违法案

一、违法事实

2025年2月28日18时40分许,云南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实施麒麟区X路段雨污分流改造施工过程中,未按设计要求施工,在缺少一个牛腿支撑构件的情况下违规进行安装作业,作业人员未及时将两侧型钢围檩进行横向连接或有效固定,未将两侧型钢围檩与三角托板进行有效连接,未将型钢支撑反压板压紧固定,致使总重量约3吨的围檩及内支撑型钢滑落砸中一作业人员,造成1人死亡。

二、处理结果

2025年7月24日,曲靖市麒麟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云南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00)的行政处罚;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公司负责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24,000.00)的行政处罚。

(部分内容摘自网络,其版权归原作者及网站所有,若有任何问题请及时联系)

编辑:龙林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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