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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警示|以案为鉴 警钟长鸣(第四十二期)

2025年11月27日 15:47 区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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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为天,重任在肩;警钟不断,致远行安。

以案为鉴,不蹈覆难;共筑防线,守护尊严。

基本案情:2025年6月,兰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临沂市兰山区某木业胶合板厂落实举报,经现场检查及调查询问,对以下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两台砂光机的两套除尘系统火花探测消除装置未正常通水。 

查处理由及结果:该企业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第38号第B档的规定,2025年8月,兰山区应急管理局对临沂市兰山区某木业胶合板厂作出罚款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兰山区应急管理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临沂市兰山区某木业胶合板厂车间内两台砂光机的两套除尘系统火花探测消除装置未正常通水。安全设备不是可有可无的摆设,而是与生命等价的最后一道防线。本案中,临沂市兰山区某木业胶合板厂违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用“不得关闭、破坏、篡改、隐瞒、销毁”五个动词织就了一张零容忍的网,目的就是把任何人为导致监测失灵的行为扼杀在萌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规定,逾期未整改罚款上限为二十万元,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还要再被处一至二万元罚款,一旦酿成事故,停产停业整顿乃至刑事责任“双罚”将接踵而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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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龙林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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