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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警示|以案为鉴 警钟长鸣(第四十一期)

2025年11月27日 15:47 区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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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为天,重任在肩;警钟不断,致远行安。

以案为鉴,不蹈覆难;共筑防线,守护尊严。




李XX非法储存经营柴油安全生产违法案

一、违法事实

2025年5月13日,麒麟区应急管理局根据XX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的线索反馈,对麒麟区XX街道XX村村民李XX违法使用改装面包车(云DXXXXX)储存经营柴油的情况进行调查,发现存在以下隐患:

1.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柴油储存运输相关手续。

2.擅自使用改装面包车(车牌:云DXXXXX)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柴油),产品及数量详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清单》(〔2025〕执法5号)。

3.非法储存运输经营柴油的车辆不符合安全条件,存在事故风险和重大生产安全隐患。

二、处理结果

以上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有关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麒麟区应急管理局对李XX作出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非法经营的车用柴油0.8吨、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




罗平县XX建筑材料有限公司XX采石场安全生产违法案

一、违法事实

罗平县应急管理局于2025年5月30日到该公司采石场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隐患(问题):

1.矿山未按设计进行开采(靠帮的1579m平台、1568m平台、1553m平台、1541m平台、1530m平台及1510m平台开展生产作业,现形成1568m、1541m及1510m平台,所形成的台阶较高且坡面角较大,与设计不相符)。

2.矿山进场道路右侧原马轱辘砂场开采形成一面墙,高约20多米,悬浮石、危石存在未清理,有掉落的风险。

3.未开展安全标准化创建工作。

4.未按矿山实际编制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

二、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对罗平县XX建筑材料有限公司XX采石场处以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29,00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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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龙林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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