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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警示|以案为鉴 警钟长鸣(第四十五期)

2025年11月27日 15:47 区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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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为天,重任在肩;警钟不断,致远行安。

以案为鉴,不蹈覆难;共筑防线,守护尊严。




基本案情:2025年4月,兰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接举报后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该企业正在办理营业执照,实际控制人为惠某某,经现场检查及调查询问,对以下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该企业喷涂岗位除尘器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 

查处理由及结果:该企业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第18号第A档的规定,兰山区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实际控制人惠某某作出罚款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兰山区应急管理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惠某某水表加工厂喷涂岗位除尘器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喷涂作业岗位危险性较高,无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设备容易引发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立即责令停止作业并依法作出处罚,有效遏制了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部分内容摘自网络,其版权归原作者及网站所有,若有任何问题请及时联系)


编辑:龙林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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