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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警示|以案为鉴 警钟长鸣(第四十四期)

2025年11月27日 15:47 区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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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为天,重任在肩;警钟不断,致远行安。

以案为鉴,不蹈覆难;共筑防线,守护尊严。


基本案情:2025年6月,兰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接临沂市应急管理局移交线索,对临沂某化工有限公司位于原临沂盛洋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仓库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及调查询问,对以下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经现场检查,临沂某化工有限公司将多聚甲醛(约30吨)存放在原临沂盛洋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非危化品专用仓库内,通过《危险化学品名录》(2022年版)查询多聚甲醛属于危险化学品,该仓库属于普通仓库,涉案危险化学品未放入专用仓库。

查处理由及结果:该企业以上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第240号第A档的规定,兰山区应急管理局对临沂某化工有限公司作出罚款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兰山区应急管理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临沂某化工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在危险化学品原辅料、中间产品和成品的周转过程中,工贸企业、科研院所、各类实验室等在危险化学品的使用过程中,或因缺少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或为方便领用、节约储运成本,容易出现危险化学品未按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储存的情况。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腐蚀性等危险特性,未储存在专用仓库极易造成火灾、爆炸等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对人体和环境产生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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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龙林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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