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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警示|以案为鉴 警钟长鸣(第四十六期)

2025年11月27日 15:47 区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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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为天,重任在肩;警钟不断,致远行安。

以案为鉴,不蹈覆难;共筑防线,守护尊严。


基本案情:2025年5月,兰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到杜家仓储物流园区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及调查询问,对以下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济南某化工有限公司在杜家仓储物流园区9号仓库存储有氢氧化钠(约5吨)、硼酸(约32吨)、偏硅酸钠(约9吨)。通过《危险化学品名录》(2022年版)查询以上三项物品属于危险化学品,仓库属于普通仓库,危险化学品未放入专用仓库。

查处理由及结果:该企业以上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第240号A档的规定,兰山区应急管理局对济南某化工有限公司作出罚款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兰山区应急管理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济南某化工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性,储存不当极易引发安全事故。根据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并由专人管理。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储存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确保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非专用场所违规储存危险化学品,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部分内容摘自网络,其版权归原作者及网站所有,若有任何问题请及时联系)

编辑:龙林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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