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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警示|以案为鉴 警钟长鸣(第四十七期)

2025年11月27日 15:47 区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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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为天,重任在肩;警钟不断,致远行安。

以案为鉴,不蹈覆难;共筑防线,守护尊严。



基本案情:2025年6月,兰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山东某木业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及调查询问,对以下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企业与新建办公楼施工方已签订安全协议,但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例如存在吊装现场未划分警戒区域、无专人负责现场安全管理、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赵某某)未佩戴安全带进行作业等隐患。 

查处理由及结果:该企业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第16号B档的规定,2025年7月,兰山区应急管理局对山东某木业有限公司作出罚款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对企业负责人刘某作出罚款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兰山区应急管理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山东某木业有限公司与新建办公楼施工方已签订安全协议,但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例如存在吊装现场未划分警戒区域、无专人负责现场安全管理、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赵**)未佩戴安全带进行作业等隐患。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或仅签订协议却不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都可能会导致责任不清、管理混乱,增加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风险,一旦发生事故,可能会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正常运营产生严重影响,甚至可能导致严重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对该行为作出处罚,有效维护了生产安全。

(部分内容摘自网络,其版权归原作者及网站所有,若有任何问题请及时联系)


编辑:龙林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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