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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警示|以案为鉴 警钟长鸣(第四十八期)

2025年11月27日 15:48 区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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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为天,重任在肩;警钟不断,致远行安。

以案为鉴,不蹈覆难;共筑防线,守护尊严。



基本案情:2025年5月,兰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到杜家仓储物流园区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及调查询问,对以下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临沂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杜家仓储物流园区C1-11号非危险化学品仓库存储有亚硝酸钠(约51.5吨)、偏硅酸钠(约29吨)。通过《危险化学品名录》(2022年版)查询以上两项物品属于危险化学品,该仓库属于普通仓库,涉案危险化学品未放入专用仓库。

查处理由及结果:该企业以上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第240号A档的规定,2025年5月,兰山区应急管理局对临沂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罚款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兰山区应急管理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临沂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危险化学品往往具备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理危险性、环境危害性和毒性‌,若储存不当易发生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因生产需要,在生产场所临时存放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半成品、辅助材料等物品物料,应妥善存放于厂房内专门设置的中间仓库,同时,中间仓库的面积、耐火等级等需严格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等技术标准设置,如储存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且存放的量不宜超过一昼夜的需要量。当中间仓库的安全条件无法满足生产现场危险化学品储存要求时,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并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特性设置相应的防雷、防静电、防水、通风、防爆、监测报警等安全设施、设备,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部分内容摘自网络,其版权归原作者及网站所有,若有任何问题请及时联系)


编辑:龙林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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