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全为天,重任在肩;警钟不断,致远行安。
以案为鉴,不蹈覆难;共筑防线,守护尊严。
基本案情:2025年5月,兰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陈永健、左海翔到临沂市兰山区某木业板材厂进行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及调查询问,对以下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现场检测期间砂光机处于通电状态,火花探测报警器未通电,火花熄灭装置水管阀门未开启,属于失效状态。
查处理由及结果:该企业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第18号第A档的规定,2025年6月,兰山区应急管理局对临沂市兰山区某木业板材厂作出罚款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兰山区应急管理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临沂市兰山区某木业板材厂车间内砂光机处于通电状态,火花探测报警器未通电,火花熄灭装置水管阀门未开启,属于失效状态。木粉尘是高度易燃的,一旦火花进入风管或除尘系统,可能引燃积聚的粉尘,导致火灾甚至爆炸,因此需要设置有效的安全设备防止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停止作业,有效遏制了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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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龙林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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