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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警示|以案为鉴 警钟长鸣(第五十期)

2025年11月27日 15:48 区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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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为天,重任在肩;警钟不断,致远行安。

以案为鉴,不蹈覆难;共筑防线,守护尊严。


基本案情:2025年6月,兰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陈永健、左海翔到该厂落实举报,经现场检查及调查询问,对以下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1.公司电焊工张某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2.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查处理由及结果:该企业以上行为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 第99号第A档的规定,2025年7月,兰山区应急管理局对山东某电气有限公司作出罚款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行为2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 第108号第A档的规定,拟对该企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行为2符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 轻微违法行为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8号规定,决定对该行为不予处罚。

案例评析:兰山区应急管理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山东某电气有限公司电焊工张某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特种作业危险性较高,无证从事特种作业人员没有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不掌握相关知识,容易因操作不规范引发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立即责令停止作业,有效遏制了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部分内容摘自网络,其版权归原作者及网站所有,若有任何问题请及时联系)

编辑:龙林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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