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全为天,重任在肩;警钟不断,致远行安。
以案为鉴,不蹈覆难;共筑防线,守护尊严。
案例一
河间市应急管理局根据上级推送线索对某人停车场进行现场核查,发现某人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在其停车场内从事柴油经营活动。该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某人停止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980元整,处罚款人民币19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
河间市应急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河间市某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企业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该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八十六条规定,参照《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24)中《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第5项违法行为较轻裁量幅度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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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龙林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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