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全为天,重任在肩;警钟不断,致远行安。
以案为鉴,不蹈覆难;共筑防线,守护尊严。
案例一
河间市应急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河间市某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厂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参与该单位2025年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冀应急【2024】13号)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6条一般裁量幅度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12500(壹万贰仟伍佰元整)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5年9月1日,范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濮阳市XX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四级重大危险源罐区8月27日使用切割机破开混凝土地面作业,未办理动火作业票证及临时用电作业票证。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4.6第一款:“作业前,危险化学品企业应组织办理作业审批手续,并由相关责任人签字审批。同一作业涉及两种或两种以上特殊作业时,应同时执行各自作业要求,办理相应的作业审批手续”的规定。
范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濮阳市XX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壹万捌仟元罚款、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孙XX处人民币伍仟元罚款、对企业员工巩XX、刘XX处人民币叁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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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龙林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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