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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警示|以案为鉴 警钟长鸣(第五十七期)

2025年11月27日 15:49 区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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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为天,重任在肩;警钟不断,致远行安。

以案为鉴,不蹈覆难;共筑防线,守护尊严。


案例一

2025年9月5日,范县住建局执法人员对河南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承建的XX项目7#楼塔式起重机吊钩高度限位器失效。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使用单位未履行第十八条第六项安全职责:“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的规定。

范县住建局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河南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对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处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5年9月1日,范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河南XX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动火作业无分析记录,无安全交底签字。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5.3.1 规定:“动火作业前应进行气体分析,特级、一级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 min,二级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 min,应重新进行气体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气体分析;特级动火作业期间应连续进行监测”的规定。

范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河南XX化工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壹万贰仟元罚款、对企业总经理陈XX处人民币捌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5年9月1日,范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濮阳市XX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四级重大危险源罐区8月27日使用切割机破开混凝土地面作业,未办理动火作业票证及临时用电作业票证。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4.6第一款:“作业前,危险化学品企业应组织办理作业审批手续,并由相关责任人签字审批。同一作业涉及两种或两种以上特殊作业时,应同时执行各自作业要求,办理相应的作业审批手续”的规定。

范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濮阳市XX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壹万捌仟元罚款、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孙XX处人民币伍仟元罚款、对企业员工巩XX、刘XX处人民币叁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5年9月4日,范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河南XX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更换磷酸储罐顶棚作业时缺少高处作业票。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4.6条第一款:“作业前,危险化学品企业应组织办理作业审批手续,并由相关责任人签字审批。同一作业涉及两种或两种以上特殊作业时,应同时执行各自作业要求,办理相应的作业审批手续”的规定。

范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河南XX化工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壹万贰仟元罚款、对企业主要负责人李XX处人民币捌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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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龙林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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