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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警示|以案为鉴 警钟长鸣(第五十八期)

2025年11月27日 15:50 区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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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为天,重任在肩;警钟不断,致远行安。

以案为鉴,不蹈覆难;共筑防线,守护尊严。

案例1:烟花爆竹专营中心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巩义市应急管理局接到巩义市公安局反映,在巩义市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仓库内存有大量烟花爆竹。经调查,巩义市某烟花爆竹专营中心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属实。
   【处理结果】巩义市某烟花爆竹专营中心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巩义市应急管理局对巩义市某烟花爆竹专营中心作出罚款人民币2.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安全管理人员未制止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未履行相应的安全管理职责。
   【基本案情】巩义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巩义市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王某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高处)资格证上岗作业;该公司未为从业人员王某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该公司安全管理人员马某未制止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未履行相应的安全管理职责。
   【处理结果】巩义市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第九十九条第五项之规定,巩义市应急管理局对巩义市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8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安全管理人员马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巩义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安全管理人员马某作出罚款人民币1.2万元的行政处罚。

(部分内容摘自网络,其版权归原作者及网站所有,若有任何问题请及时联系)

编辑:龙林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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