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全为天,重任在肩;警钟不断,致远行安。
以案为鉴,不蹈覆难;共筑防线,守护尊严。
案例1: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主要负责人未督促检查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基本案情】巩义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河南某有限公司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与相关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车间内粉末喷涂干式除尘器未采取爆炸防控措施;未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和粉尘清理制度。
【处理结果】河南某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巩义市应急管理局对河南某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4.2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李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巩义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李某作出罚款人民币2.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基本案情】惠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制定年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计划,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
【处理结果】某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对其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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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龙林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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