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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警示|以案为鉴 警钟长鸣(第六十二期)

2025年11月27日 15:50 区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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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为天,重任在肩;警钟不断,致远行安。

以案为鉴,不蹈覆难;共筑防线,守护尊严。

案例一:乌鲁木齐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未如实记录培训档案

2025年4月15日,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如实记录王某某特种作业-高压实操理论培训班考勤;未完全按照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存在培训课时不足问题。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和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依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号)第二部分裁量细则23-A、24-A,分别决定对该公司两项违法行为均作出7500元(柒仟伍佰元)罚款。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并作出人民币14000元(壹万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乌鲁木齐市米东某加油站工作人员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在加油站内吸烟案

2025年1月19日,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米东某加油站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储存间有大量烟头。经调查,烟头均为该加油站工作人员周某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在加油站储存间内吸烟所留。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和《加油站作业安全规(AQ3010-2022)》4.3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第一项,依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3-C,分别对该加油站作出警告,并处人民币25000元(贰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负责人作出警告,并处人民币5500元(伍仟伍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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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龙林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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