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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警示|以案为鉴 警钟长鸣(第六十三期)

2025年11月27日 15:50 区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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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为天,重任在肩;警钟不断,致远行安。

以案为鉴,不蹈覆难;共筑防线,守护尊严。

案例一:播州区某烟花爆竹零售店变更经营场所未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案

2025年1月26日,播州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播州区某烟花爆竹零售店将经营场所擅自变更至吴某贵门店,但未重新申请办理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

经调查,该零售店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遵义市应急管理局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相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案例二:遵义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2025年3月25日,播州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遵义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镀锌车间员工彭某永正在热切割作业,未持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证上岗”。

经调查,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遵义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部分内容摘自网络,其版权归原作者及网站所有,若有任何问题请及时联系)

编辑:龙林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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