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全为天,重任在肩;警钟不断,致远行安。
以案为鉴,不蹈覆难;共筑防线,守护尊严。
案例一:遵义某建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类违法案
2025年4月2日,播州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检查中发现,遵义某建材有限公司在矿区使用履带式潜孔钻机进行干式钻眼作业时,未安装捕尘装置。
经调查,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遵义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七)项、参照《贵州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相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案例二: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不符案
2025年4月9日,播州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遵义市播州区某铝土矿安全现状评价报告》排水系统、露天采场边界围栏和安全标志专篇中存在4项评价内容与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和现状不一致,并且在报告中未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对策及措施。
经调查,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遵义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十)项、参照《贵州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相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遵循科学公正、独立客观、安全准确、诚实守信的原则和执业准则,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十)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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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龙林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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