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全为天,重任在肩;警钟不断,致远行安。
以案为鉴,不蹈覆难;共筑防线,守护尊严。
案例一:贵州某新能源有限公司某加油站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类违法案
2025年4月22日,播州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贵州某新能源有限公司某加油站CRT-MT210液位监控主机损坏不能正常使用。
经调查,该加油站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遵义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参照《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案例二:播州区某烟花爆竹直销点采购和销售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案
2025年4月24日,播州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播州区某烟花爆竹直销点销售的烟花爆竹未通过正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采购,并销售该批涉案烟花。
经调查,该零售店以上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遵义市应急管理局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参照《贵州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相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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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龙林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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