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全为天,重任在肩;警钟不断,致远行安。
以案为鉴,不蹈覆难;共筑防线,守护尊严。
案例一
2023年4月20日,凉山州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盐源县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加油站建设项目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从2022年5月14日开始施工建设到检查当日未按规定对该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该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未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的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对单位罚款人民币20万元,对公司总经理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对单位罚款人民币20万元,对建设项目现场负责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对以上2项违法行为,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分别裁量合并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对单位罚款人民币40万元,对公司总经理罚款人民币2万元,对建设项目现场负责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3年4月,雅安市芦山县应急管理局对芦山县某纺织公司不履职行为开展铁拳整治。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该公司实施“一案双罚”1.8万元行政处罚。
据了解,芦山县某纺织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纺织生产的企业。4月初,芦山县应急管理局对芦山县某纺织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审批有限空间作业、未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8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刘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0.4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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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龙林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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