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全为天,重任在肩;警钟不断,致远行安。
以案为鉴,不蹈覆难;共筑防线,守护尊严。
2025年11月24日,云林街道执法人员依据专职安全员巡查提供的线索,对无锡市芙蓉英格斯尔机械厂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定期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安全检查(出租方在日常工作中疏于对承租方企业进行检查和管理,导致承租方出现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设置不符合要求、企业交叉作业未落实管理、未设置”厂中厂“信息公示牌等问题)。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等法律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规定,最终决定对该单位进行立案处罚。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一)项之规定,“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应当直接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案件警示:
发包、出租安全生产管理绝非可以放松责任的“法外之地”。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彻底摒弃“只租不管”的错误思想,切实做到:
1.协议明责:必须依法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详细的安全管理职责。
2.统一协调:必须将承包(承租)方的安全生产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体系,协调解决交叉作业、共用设施等方面的安全问题。
3.定期检查:必须建立并执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制度,对承包(承租)方的安全生产条件、作业行为、隐患整改等进行实质性检查,并保留完整记录。
4.督促整改:检查中发现安全问题,必须立即督促承包(承租)方整改到位,形成管理闭环。
5.形成记录:安全检查不能流于形式、走过场,必须聚焦现场风险、人员资质、管理制度等核心要素,并做好纸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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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龙林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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