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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警示|以案为鉴 警钟长鸣(第一百三十期)

2025年12月25日 12:21 区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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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为天,重任在肩;警钟不断,致远行安。

以案为鉴,不蹈覆难;共筑防线,守护尊严。


马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案

【基本案情】

2025年9月5日,大余县应急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联合县公安部门在大余县黄龙镇长胜村新屋里一民房院内进行核查,发现该民房院内停靠一辆车牌为赣BW***3的厢式货车,车厢内设置储罐,储罐内存有危险化学品(柴油)。大余县应急管理局、大余县公安局现场查扣厢式货车1辆,5吨油罐1个及计量器、加油枪等设备,柴油2.41吨。经调查,自2025年4月以来,马某驾驶厢式货车将柴油送往县城及周边各个工地,并以每升5.9元—6.1元不等的价格加注至工地上的铲车、挖机。截至2025年9月案发,马某分别向24人销售柴油共91次,销售金额共计172872元。

【处理结果】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一条第十二项,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等规定,大余县应急管理局于2025年9月22日将此案移送大余县公安局进一步审理,大余县公安局于2025年9月26日对该案予以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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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龙林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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