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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警示|以案为鉴 警钟长鸣(第一百三十一期)

2025年12月25日 12:21 区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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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为天,重任在肩;警钟不断,致远行安。

以案为鉴,不蹈覆难;共筑防线,守护尊严。


邹某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案

【基本案情】

2025年9月12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信丰县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商务局等部门在信丰县嘉定镇厦门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发现邹某某在信丰县某石材厂生产车间后门违规设置油罐储存柴油,并从事非法经营活动,存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行为。执法人员现场查处储油罐2个,柴油7吨。


【处理结果】

以上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信丰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并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号)第102项A档进行行政处罚裁量,责令该企业停止经营活动,对企业处罚款10万元行政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4万余元。

(部分内容摘自网络,其版权归原作者及网站所有,若有任何问题请及时联系)

编辑:龙林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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