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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警示|以案为鉴 警钟长鸣(第一百三十二期)

2025年12月25日 12:21 区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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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为天,重任在肩;警钟不断,致远行安。

以案为鉴,不蹈覆难;共筑防线,守护尊严。

杨某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案

【基本案情】

2025年1月13日,安远县应急管理局联合安远县公安局对安远县龙布镇四十米大道开展现场核查时,发现杨某某使用赣BP***8(危险品)油罐车售卖柴油,存在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柴油)行为。安远县应急管理局对该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以上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并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号)第102项A档进行行政处罚裁量,对杨某某作出责令停止售卖柴油的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223元,并罚款10.74万元的行政处罚。

(部分内容摘自网络,其版权归原作者及网站所有,若有任何问题请及时联系)

编辑:龙林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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