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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警示|以案为鉴 警钟长鸣(第一百三十三期)

2025年12月25日 12:21 区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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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为天,重任在肩;警钟不断,致远行安。

以案为鉴,不蹈覆难;共筑防线,守护尊严。

曾某某、廖某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案

【基本案情】

曾某某伙同廖某某在未办理成品油销售许可证,在无任何资质的情况下,多次驾驶两辆皮卡车(车牌赣BT***7、车牌赣B8***8,车上装有油桶、抽油管、计量表等设备)到定南县某燃油销售有限公司购买成品柴油,并将购买到的成品柴油在龙南市范围内的工地上加价销售给唐某某、刘某、叶某等人。曾某某、廖某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柴油经营,经公安侦办查处结束后,2025年3月24日由龙南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应急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

曾某某、廖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号)第102项B档进行行政处罚裁量,对作出曾某某、廖某某共处罚款130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140000元的行政处罚。

(部分内容摘自网络,其版权归原作者及网站所有,若有任何问题请及时联系)

编辑:龙林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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