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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警示|以案为鉴 警钟长鸣(第一百五十三期)

2025年12月30日 09:14 区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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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为天,重任在肩;警钟不断,致远行安。

以案为鉴,不蹈覆难;共筑防线,守护尊严。

新任职安全员未持证上岗

某地执法人员按照执法计划对某加油站进行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安全管理人员变更后,新任职安全员郭某未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员资格证从事危化品经营安全管理工作半年以上。


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加油站作出处人民币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部分内容摘自网络,其版权归原作者及网站所有,若有任何问题请及时联系)

编辑:龙林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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