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全为天,重任在肩;警钟不断,致远行安。
以案为鉴,不蹈覆难;共筑防线,守护尊严。
有限空间出入口等醒目位置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某地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在有限空间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对气体检测报警仪器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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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龙林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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