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全为天,重任在肩;警钟不断,致远行安。
以案为鉴,不蹈覆难;共筑防线,守护尊严。
案情介绍:
2024年10月,行政执法部门对某木业公司进行核查时,发现该公司室外中央除尘器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同时,该中央除尘器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不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除尘器要求8.4.6、8.4.8和《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16)》5.1.6。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六项,上述两项违法事实均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行政执法部门当场责令该公司停止使用该中央除尘器干式除尘系统,并限期消除事故隐患。
法律依据及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结合《某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罚款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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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龙林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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