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全为天,重任在肩;警钟不断,致远行安。
以案为鉴,不蹈覆难;共筑防线,守护尊严。
案情介绍:
2024年5月29日,行政执法部门开展安全评价机构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某安全评价公司受委托对某加油站进行安全现状评价,但安全现状评价服务费用8000元由某科技公司收取。行政执法部门遂于2024年6月5日分别立案调查,查实该科技公司未取得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经安全评价公司负责人李某同意借用该公司安评资质,为该加油站安全现状评价服务;该科技公司临时聘用人员刘某未取得安全评价相关资格从事安全现状评价服务。该科技公司借用他人资质擅自从事某加油站安全现状评价服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该安全评价公司向该科技公司出借单一业务范围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出具《某加油站安全现状评价报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行政执法部门分别责令两家公司立即纠正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结合《某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没收该科技公司违法所得8000元,并罚款10万元;对刘某罚款5万元。对该安全评价公司罚款10万元,并吊销安全评价资质;对李某罚款5万元,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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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龙林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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