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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警示|以案为鉴 警钟长鸣(第一百五十七期)

2025年12月30日 09:25 区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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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为天,重任在肩;警钟不断,致远行安。

以案为鉴,不蹈覆难;共筑防线,守护尊严。

案情介绍:

2023年6月22日,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辖区某镇上报线索,对位于该镇某村120号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徐某某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储存DMF、架桥剂、聚酯多元醇、甲醇、稀释剂和甲缩醛等危险化学品共计6.88吨,违法所得22.613万元,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行政执法人员当即将现场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扣押至专用场所储存,并邀请某省应急科学研究院勘验现场、开展危险性分析。徐某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行为,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

法律依据及处罚:

2023年8月1日,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以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徐某某刑事责任,8月8日公安机关以徐某某危险作业罪立案。公安机关侦查完结后,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情节轻微,于2024年5月15日作出《检察意见书》,对徐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要求行政执法部门对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作出行政处罚。2024年5月20日,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其立案调查。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结合该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没收徐某某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22.613万元,并罚款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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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龙林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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