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全为天,重任在肩;警钟不断,致远行安。
以案为鉴,不蹈覆难;共筑防线,守护尊严。
案情介绍:
2024年8月16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新材料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木箱加工车间内正在进行木制品切割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可燃性粉尘,该公司用于去除可燃性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正处于运行当中,但锁气卸灰装置处于关闭状态。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六项及第十四条,上述行为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公司主要负责人刘某某未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公司存在的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行政执法部门当场责令该公司及刘某某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结合《某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刘某某罚款2万元。同时,行政执法部门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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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龙林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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