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社会单位:
为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的要求,进一步推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国家消防救援局办公室关于将锂电池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电化学储能单位纳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范围的通知》(消防办〔2024〕54号)要求以及《四川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川消〔2023〕146号),自贡市自流井区消防救援大队拟对2026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 申报时间:
即日起至2026年2月13日
二、 申报主体:
凡在自流井区行政区域内符合《四川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请于2026年2月13日前填写《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并加盖公章报送至自流井区消防救援大队。
三、申报原则:
(一)2025年度已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无需重新申报,直接向自贡市自流井区消防救援大队报备即可。
(二)对于2025年已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但因调整、整合或注销且不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条件的,应直接向自贡市自流井区消防救援大队报备,由消防救援机构核查后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录中予以调整删除。
(三)以本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等证照登记的名称申报。
(四)位于不同县(市、区)但有隶属关系的单位,各自符合界定标准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应当独立申报;位于同一县(市、区)的有隶属关系的单位,下属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界定标准的,应当独立申报。
(五)一幢建筑物中各自独立的经营或使用单位,凡符合界定标准的,应当各自独立申报;建筑物本身符合界定标准且有统一产权单位的,应当独立申报。
(六)物业服务企业与产权单位、经营或使用单位身份竞合的,可作为申报主体。
(七)申报主体应当依法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八)《四川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中的“以上”、“大于”均包含本数或本级。
(九)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 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机关、团体、企业、 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特此公告。
附件1:四川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
附件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
附件3:自贡市自流井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联系方式
自贡市自流井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6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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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肖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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