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28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人员到某矿业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首采平台和凿岩平台等基本工程于2023年8月建设完成后,在未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即组织生产。
处理结果
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认为,该矿业公司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组织生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责令停止施工建设并限期改正,对该公司处罚款12万元,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处罚款3万元。
专家评析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某矿业公司在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情况下组织生产,应当依据本条对该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罚。
文章来源:应急普法公众号
编辑:龙林豹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