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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警示:外包工程安全管理不到位,矿业公司被处罚!

2026年04月02日 10:03 区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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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警示:外包工程安全管理不到位,矿业公司被处罚!



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13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人员对某矿业公司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非煤工程外包给施工单位某矿山建设公司。执法人员要求该矿业公司提供与矿山建设公司的技术交底材料以及对该矿山建设公司实施安全生产考核的有关材料,但该矿业公司未能提供。


处理结果

对未按照规定对承包施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考核的违法行为,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单位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对未向承包施工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的违法行为,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对该单位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决定对该单位给予警告,并合并处罚款2万元。


专家评析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由发包单位负主体责任,承包单位对其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发包单位应当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的技术交底,建立健全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考核机制,对承包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考核。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的,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发包单位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责令发包单位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某矿业公司未能提供向承包施工单位进行外包工程的技术交底和对承包施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考核的材料,分别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存在两个违法行为,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该对上述两个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文章来源:应急普法公众号


编辑:龙林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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