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 部门 镇街 视频 直播 德铭讲堂

案例警示:甲醇属于危化品,非法经营要判刑!

2026年04月02日 10:03 区应急局

0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18日,接群众举报后,某地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联合公安机关对辖区内一场地进行现场核查,发现现场储存疑似甲醇物质21吨,经抽样送检,查获的疑似甲醇物质闪点达到10.6℃,属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现场无相关防范措施,存在重大生产安全隐患。经进一步调查确认,2021年11月沈某与石某某共同商议后,在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邀约吴某某合伙,共同设立了甲醇存储点非法销售甲醇。沈某、石某某、吴某某等人通过销售甲醇共非法获利人民币10万余元。


处理结果

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认为,周某某将烟花爆竹存放在长期有人居住且靠近高速公路的民宅中,并与易燃物品混放,因电路老化导致火灾,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将该案有关材料和证据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周某某以危险作业罪立案侦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以周某某涉嫌危险作业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人民法院认为周某某构成危险作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专家评析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因此,危险化学品属于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必须为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只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经营的,才属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否则,就不能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一条第十二项,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从事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案中,沈某、石某某、吴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等高度危险作业活动,分工合作共同经营危险化学品甲醇,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以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文章来源:应急普法公众号


编辑:龙林豹

相关新闻

Copyright © 2020 www.zljnews.cn 自流井网 All Rights Reserved 自贡市自流井区融媒体中心

地址:自贡市自流井区丹桂北大街288号 电话:86-0813-8109460 Email:2169130836@qq.com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51120200172 蜀ICP备2020036881号-1 | 川公网安备51030202000227

涉本网站网络内容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电话:0813-8109460 网络内容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举报

涉未成年人投诉举报电话:0813-8109460 电子邮箱:2169130836@qq.com | 涉互联网算法推荐专项举报渠道

涉本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13-8109460 | 涉企举报专区

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0813-2988060 电子邮箱:zgsscjgjyjk@163.com

技术支持:自贡融合传媒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