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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警示:视安全如儿戏,关闭可燃气体报警器被移送司法!

2026年04月02日 10:03 区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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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3年9月22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人员对某电子公司进行行政执法检查时,发现调漆室未安装可燃气体探头、排风设施和可燃气体报警器,自动喷涂线外侧走廊的可燃气体报警器处于关闭状态等18条隐患。经对该公司现场疑似危险化学品的物质进行抽样并送检,某火灾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该样品的闭杯闪点为28.0℃,依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认定为危险化学品。结合执法现场证据、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明该公司存在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及关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设备等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调漆室和相关设备、设施,并依法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认为,公司关闭可燃气体报警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其行为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将案件移送某公安分局,公安机关决定对某公司危险作业案立案侦查。


专家评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应急管理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本案中,某公司关闭可燃气体报警器的行为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现场处理。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关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某公司关闭可燃气体报警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关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设备,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案中,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关闭可燃气体报警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公司主要负责人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以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文章来源:应急普法公众号



编辑:龙林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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