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11日,某镇一民房发生氧气瓶爆炸事故,造成2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389万元。调查发现,涉案人员杨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驾驶车辆运输、装卸、储存瓶装工业氧气、氮气、二氧化碳、氩气和乙炔,售卖给某区个体修车部和附近工地等使用;某氧气厂违反技术规程,违规为非自有气瓶和未经检测检验的气瓶进行充装作业,致使残留可燃气体的气瓶充入氧气后,气瓶内形成了爆炸混合气体,在卸车过程中,瓶体滑落,瓶底部与地面发生撞击,撞击产生的能量引爆了瓶内混合气体,发生化学爆炸。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发生一般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某氧气厂违反安全技术规程,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中,杨某某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长期从事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导致发生爆炸事故,造成2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389万元,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在事故调查中,发现有关人员涉嫌安全生产犯罪的,依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二十条,事故调查组或者负责火灾调查的消防机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事故发生地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事故调查过程中,事故调查组或者负责火灾调查的消防机构可以召开专题会议,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通报事故调查进展情况。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对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立案侦查的,应当在3日内将立案决定书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人民检察院和组织事故调查的应急管理部门。
文章来源:应急普法公众号
编辑:龙林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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