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作为工业生产、设备维修、建筑施工等领域的高风险作业环节,若管理不到位、操作不规范,极易引发火灾、爆炸等生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近期,自流井区应急管理局在执法检查中,依法查处多起违规动火作业案件,涉及动火现场未清理可燃物、无证人员上岗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过期仍从事动火作业等典型违法违规情形,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已依法受到行政处罚。
现将典型案例予以通报曝光,望各生产经营单位高度警醒,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守动火作业安全底线。
一、典型案例通报
案例一:焊接现场未清理可燃物,火灾隐患触目惊心
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辖区某企业在进行焊接作业时,作业区域周边堆放有纸箱、包装物等可燃材料,未按规定在动火前对作业区域及周边可燃物进行清理。焊接过程中产生的高温焊渣易飞溅至可燃物上,存在引发火灾事故的严重隐患。该行为违反了《焊接与切割安全》(GB 9448—1999)第6.3条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区应急管理局已对涉事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立案调查。
案例二:安排无证人员从事动火作业,以身试法
某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安排1名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动火作业。该人员未经专业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不掌握岗位所需的安全操作技能及应急处置知识,上岗作业存在重大安全风险。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该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区应急管理局已依法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并立案查处。
案例三:特种作业操作证过期仍继续作业,漠视安全
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某企业1名员工所持特种作业操作证已超过法定有效期,但该员工仍持续从事动火作业。操作证过期后,持证人未按规定参加复审培训和考核,继续作业已构成违法。该行为同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该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区应急管理局已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依法立案调查。
二、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落实动火作业“六个必须”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深刻汲取教训,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切实做到"六个必须":
必须持证上岗:动火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且证书在有效期内,严禁无证或证件过期作业。
必须清理现场:动火前必须清除作业区域及周边的可燃物,无法移走的应采取可靠的隔离防护措施。
必须办理审批: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动火,高处动火、受限空间动火等特殊作业要升级管理。
必须配备监护:动火作业现场必须安排专人监护,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监护人不得擅离职守。
必须检测确认:在可能存在可燃气体、粉尘的场所动火,必须先进行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
必须清理现场:动火作业结束后,必须对现场进行检查清理,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三、持续强化执法力度,坚决守住安全底线
前车之覆,后车之鉴。违规动火作业是引发火灾爆炸事故的重要致因之一,每一次违章操作都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自流井区应急管理局将持续加大对动火作业等重点领域和高危环节的执法检查频次和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坚持“零容忍”态度,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依法从严从快处理,形成有力震慑。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各生产经营单位务必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切实扛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强化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和资质管理,坚决杜绝各类违规动火行为,共同筑牢安全生产防线。
编辑:杨琦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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